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上訴人 郭水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安壁 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