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71號原告 王志宏 被告 李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