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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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柯靜雯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柯伯欣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八十八年執聲沒壬字第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柯靜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柯靜雯因被告柯伯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六號刑事判決書正本、刑保字第○六五七六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對具保人之郵務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籍謄本、對被告之郵務送達證書、被告之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北檢聰壬八八執二四五二號通知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