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 官惠莊 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伍萬玖仟玖佰陸拾│ARO一五八九六││││司乙○○│壢分行││柒元│九││├─┼─────────┼─────────┼───────────┼────────┼────────┼──┤│2│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叁仟捌佰捌拾貳元│ARO一五八九六││││司乙○○│壢分行│││三││├─┼─────────┼─────────┼───────────┼────────┼────────┼──┤│3│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叁仟柒佰捌拾貳元│ARO一五八九六││││司乙○○│壢分行│││二││├─┼─────────┼─────────┼───────────┼────────┼────────┼──┤│4│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柒仟肆佰柒拾壹元│ARO一五八九六││││司乙○○│壢分行│││一││├─┼─────────┼─────────┼───────────┼────────┼────────┼──┤│5│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玖仟貳佰貳拾元│ARO一五八九六││││司乙○○│壢分行│││○││├─┼─────────┼─────────┼───────────┼────────┼────────┼──┤│6│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肆萬肆仟陸佰伍拾│ARO一五八九五││││司乙○○│壢分行││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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