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104號債權人 王佩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德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為分期給付之債權,債權人應補正各期得請求之利息
起算日(請製作成表格);如逾期未補正,則逕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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