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73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詹吳玉桂詹國泰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詹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訴外人 王順成 簽訂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詹國泰為連帶保證人,依據系爭契約第14條之記載,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於繼承遺產範圍內繼承詹國泰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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