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達明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正億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鄧達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賢文 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