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62號
原告慶得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馮慶源
原告 鍾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興泰 、 袁貫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300元,應徵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