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聲字第30號
抗告人 蔡協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侯佩華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聲字第30號
抗告人 蔡協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侯佩華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