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9號聲請人戊○○聲請人己○○
號2樓聲請人甲○○
1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壬○○
段臨1聲請人庚○○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辛○○(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繼承權拋棄書:全體聲請人應書立繼承權拋棄書並於其上蓋用印鑑章。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