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甲0000000
-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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