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934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陳秀華 債務人 彭錦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