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9號聲請人己○○聲請人庚○○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受通知人 彭春花 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之用印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