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送達代收人 沈翠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柒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