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枝茂
甲○○右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被告周枝茂、甲○○二人被訴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枝茂、甲○○二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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