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