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展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展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張展翊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108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1年5月、1年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219、522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部分,其餘上訴駁回確定,惟受刑人嗣後撤回上訴,故經最高法院撤銷之部分,即仍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108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1年2月以告確定,上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9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110175820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