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6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照盛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94年2月20日│34,880元│CF0000000│││││社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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