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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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 施丹茹 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2│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分別為「信用卡、│││信用借款」等,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稱係「失業、入不│││敷出」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又稱積欠債務之原因│││為「101年間因創業投資開設岢誠國際有限公司,向銀│││行信用貸款籌措資金」,則聲請人累積債務之原因究竟│││是失業、入不敷出所致,亦或係因投資創業績效不彰所│││致?請說明之。│├──┼────────────────────────┤│3│承上,債務發生原因若係因失業、入不敷出所致,請檢│││附證據說明其失業前任職於何公司?工作內容為何?以│││及每月可得收入數額為何?聲請人係何時失業?失業後│││如何藉信用卡、信用借款支應生活所需?│├──┼────────────────────────┤│4│請陳報其因投資岢誠國際有限公司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數額及其契約書、借款金額入帳、提領紀錄到院,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其資金用途、流向?│├──┼────────────────────────┤│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自101年2月10│││日起至101年101年10月31日,其經營之岢誠國際有限│││公司,平均每月營業額約為100,000元云云,請陳報該│││公司每月平均營業額100,000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6│岢誠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後是否進行清算?又剩餘之資產│││如何處置?請說明之。│├──┼────────────────────────┤│7│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8│陳報聲請人最新勞保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聲請人表示自102年3月開始擔任保姆工作,每月收入│││為18,000元,收入穩定云云;則關於該保姆工作,聲請│││人是否領有保姆執照或相關可得他人信任聘僱之文件,│││致他人願意持續聘請其擔任保姆,若否,聲請人何以自│││信該工作「收入穩定」?另請提出其每月領有18,000元│││收入之相關文件。│├──┼────────────────────────┤│10│陳報目前聘請其擔任保姆之僱主姓名、住址,又其擔任│││保姆之孩童年齡為何?│├──┼────────────────────────┤│11│提出自101年2月起至目前為止,每月領有育兒津貼之│││轉帳紀錄。│├──┼────────────────────────┤│12│提出聲請人配偶 藍世賢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三│││個月內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藍世賢目前任職公│││司及每月可得收入數額。│├──┼────────────────────────┤│13│陳報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4│聲請人表示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費用均由其與│││配偶及家屬共同分擔,每月負擔房租4,500元、水費41│││元、電費335元及瓦斯費177元云云,請說明其如何與│││配偶、家屬分攤出上開負擔結果?│├──┼────────────────────────┤│15│參聲請人出具之天然氣繳費通知單、電費通知及收據,│││其繳費義務人分別為 楊天裕張煜隆 ,並非聲請人或其│││家屬,亦非出租人 鄭洪敏 ,請說明原因為何?│├──┼────────────────────────┤│16│陳報102年12月20日前,聲請人承租房屋支付租金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近三個月內因租賃房屋繳交房租之│││紀錄或簽收單據到院。│├──┼────────────────────────┤│17│請提出其每月支出「交通費」、「健保費」、「電話費│││」之單據,並說明其估算每月分別支出500元、749元│││、7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18│提出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表」。(注意:非債權人清冊)│├──┼────────────────────────┤│19│聲請人除領有育兒津貼外,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20│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21│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22│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23│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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