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錦泉
楊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事達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陳天棟李正熙柯廷謀 (原名 柯伯勳 )、 吳正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天棟、李正熙、柯廷謀(原名柯伯勳)、吳正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式仟零肆拾玖元」或「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貳仟零肆拾玖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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