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1號抗告人即原告建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仕 相對人即被告 周明雄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抵押權登記,其設定抵押金額並非實際設定金額,因設定金額為最高值之假設,故本件該設定金額非訴訟標的,而是請求相對人塗銷設定抵押之程序,原審誤認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核定,而裁定本件裁判費為20,800元是否有誤,爰聲明請求重新核定本件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經查,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則為1,085,30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7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4,739元/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66/1000=1,085,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揭規定,爰變更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5,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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