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87號
原告 黃麗美
被告 高靖奇
林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