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71號
原告 陳美琴
被告 陳桂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41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20㎡×公告土地現值59,138元/㎡×原告之權利範圍2215/0000000+原告持分比率1/20之房屋課稅現值10,300元=78,4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