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明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101年度審簡字第218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各罪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附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8日為警│100年11月24日為│100年3月24日19時│││採尿前3日內某時│警採尿往前回溯4│許│││許│日內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908號│毒偵字第113號│毒偵字第145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1538號│218號│20號││├──┼────────┼────────┼────────┤│事實審│判決│100.11.30│101.02.29│101.03.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判決││1538號│218號│20號││├──┼────────┼────────┼────────┤││判決││││││確定│101.01.09│101.04.02│101.03.30│││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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