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1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7日上午9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参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晶鑽卡申請書及使用約定事項暨信用貸
款約定條款、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放款帳務副檔資料本金異
動暨繳息(費)記錄、放款帳務二檔資料等影本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吳雅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