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12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威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123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2日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5月6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8月11日簽訂「高雄縣婦幼館
館務專案勞務合約」被告受委託開發電腦程式系統專案。專
案內容包括第一階段自簽約日起至97年9月4日完成程式系
統撰寫交付,以及第二階段程式交付後一年內即97年9月4
日至98年9月3日負錯誤保固責任,前述二階段期間內所有
工作項目,被告必須依指定完成日準時完成,若被告未能履
行第二階段維護服務,則被告同意以契約總價金作為賠償金
額。而原告於第一階段完成後,已付清所有價款新臺幣新臺
幣(下同)3萬2,000元,惟原告於97年11月19日進行測試
時,發現被告交付程式撰寫錯誤,該錯誤足使被告已交付之
系統流程無法運行,故依約請求被告於97年11月29日更正完
畢,然被告均置之不理,並來電表示不願進行後續保固之責
任,亦不願依約退還價金,爰依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原告應給付原告3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
其提出高雄縣婦幼館館務系專案勞務採購契約書、存證信函
、電子郵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
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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