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陳宗貞 訴訟代理人 紀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賢陳宗賓陳禹鈔王春涼陳玉民 、陳玉舜、 陳正義 (已歿,待查繼承人)、 陳玉花江明清江萬清邱江春梅江春蘭 、黃 陳美櫻陳美季陳美春陳美吟 、陳林月英、 陳豊學陳盈伊陳虹羽葉忠賢葉忠福劉葉來香陳葉寶鳳葉寶玉葉寶對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嘉義縣○○鄉○○段276、278、279、280、281、283、309、312、312-1、312-2、569、569-1、570、702、702-1、721、723、724、730、736、737、10
60、1063地號等23筆土地,各筆土地的總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及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詳如附表所示。而查其中276、278、279、280、281、283、309、312、312-1、312-2、569、569-1、570、702、702-1、721、723、724、730、736、737地號等21筆土地,面積合計共24889.67平方公尺,各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5,100元/㎡。另1060、1063地號二筆土地,合計面積共7409.9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700元/㎡。原告陳宗貞就上述23筆土地權利範圍持分,均各為32分之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28,884元【計算式:{(24889.67㎡32)5,100元}+{(7409.95㎡32)700元}=4,128,88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佩宜附表:嘉義縣○○鄉○○段┌───┬───┬─────────┬────────┬─────────┐│編號│地號│總面積(㎡)│原告權利持分│106年公告土地現值│├───┼───┼─────────┼────────┼─────────┤│01│276│3177.25│1/32│5,100元/㎡│├───┼───┼─────────┼────────┼─────────┤│02│278│130.23│1/32│5,100元/㎡│├───┼───┼─────────┼────────┼─────────┤│03│279│2000.86│1/32│5,100元/㎡│├───┼───┼─────────┼────────┼─────────┤│04│280│1931.51│1/32│5,100元/㎡│├───┼───┼─────────┼────────┼─────────┤│05│281│2739.11│1/32│5,100元/㎡│├───┼───┼─────────┼────────┼─────────┤│06│283│123.87│1/32│5,100元/㎡│├───┼───┼─────────┼────────┼─────────┤│07│309│2668.69│1/32│5,100元/㎡│├───┼───┼─────────┼────────┼─────────┤│08│312│1457.07│1/32│5,100元/㎡│├───┼───┼─────────┼────────┼─────────┤│09│312-1│119.14│1/32│5,100元/㎡│├───┼───┼─────────┼────────┼─────────┤│10│312-2│14.10│1/32│5,100元/㎡│├───┼───┼─────────┼────────┼─────────┤│11│569│117.34│1/32│5,100元/㎡│├───┼───┼─────────┼────────┼─────────┤│12│569-1│54.82│1/32│5,100元/㎡│├───┼───┼─────────┼────────┼─────────┤│13│570│206.41│1/32│5,100元/㎡│├───┼───┼─────────┼────────┼─────────┤│14│702│1331.32│1/32│5,100元/㎡│├───┼───┼─────────┼────────┼─────────┤│15│702-1│5.66│1/32│5,100元/㎡│├───┼───┼─────────┼────────┼─────────┤│16│721│117.17│1/32│5,100元/㎡│├───┼───┼─────────┼────────┼─────────┤│17│723│2115.92│1/32│5,100元/㎡│├───┼───┼─────────┼────────┼─────────┤│18│724│1223.32│1/32│5,100元/㎡│├───┼───┼─────────┼────────┼─────────┤│19│730│1880.59│1/32│5,100元/㎡│├───┼───┼─────────┼────────┼─────────┤│20│736│2226.44│1/32│5,100元/㎡│├───┼───┼─────────┼────────┼─────────┤│21│737│1248.85│1/32│5,100元/㎡│├───┼───┼─────────┼────────┼─────────┤│22│1060│4071.27│1/32│700元/㎡│├───┼───┼─────────┼────────┼─────────┤│23│1063│3338.68│1/32│7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