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 唐秀美 被告 唐瑞延
唐錦緞 李碧霞 李金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唐金清 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碧霞、李金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唐金清於民國89年8月1日死亡,遺有嘉義市○○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嘉義市○○里00000
0000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然 張玉鎮 於91年3月10日自讓與人張 王小霞 受讓鈞院77年度促字第71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所載之抵押債權並於91年3月22日完成抵押權登記,嗣張玉鎮於100年9月6日以前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29578號拍賣該債權之抵押標的物即系爭不動產,餘有分配剩餘案款共23萬6,237元,因逾期未領取經鈞院以102年度存字第324號提存於鈞院提存所,其中唐金清部分為21萬4,976元(下稱系爭遺產),而兩造為唐金清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分割之協議,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唐金清所遺之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李碧霞、李金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唐瑞延、唐錦緞:同意原告分割方法等語。
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唐金清於89年8月1日死亡,遺有系爭不動產,然張玉鎮於91年3月10日自讓與人張王小霞受讓鈞院77年度促字第71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所載之抵押債權並於91年3月22日完成抵押權登記,嗣張玉鎮於100年9月6日以前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29578號拍賣該債權之抵押標的物即系爭不動產,餘有分配剩餘案款共23萬6,237元,因逾期未領取經鈞院以102年度存字第324號提存於鈞院提存所,其中唐金清部分21萬4,976元即系爭遺產,而兩造為唐金清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分割之協議,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提存通知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9578號、102年度存字第324號、92年度繼字第603號、第731號卷核閱無誤,並有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6年5月25日嘉市東戶資字第1060051225號函暨函附之被繼承人唐金清先生及被繼承人 李秀香 女士之子女戶籍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6月22日嘉院國100司執順字第29578號函在卷可佐,且為被告唐瑞延、唐錦緞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唐金清之法定繼承人,唐金清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因兩造無法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自無不合。本件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乃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一:被繼承人唐金清之遺產
┌──┬─────────┬───────┬──────┐│編號│遺產項目│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3萬6,237元中│由兩造按附表│││102年度存字第324號│之21萬4,976元│二所示之應繼│││提存款││分比例分配││││││└──┴─────────┴───────┴──────┘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唐秀美│4分之1│4分之1│├──┼────┼─────┼────────┤│2│唐瑞延│4分之1│4分之1│├──┼────┼─────┼────────┤│3│唐錦緞│3分之1│3分之1│├──┼────┼─────┼────────┤│4│李碧霞│12分之1│12分之1│├──┼────┼─────┼────────┤│5│李金祝│12分之1│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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