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聲請人 張樹寅 聲請人 張錫敏 上列聲請人張樹寅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謝承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樹寅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謝承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