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許邦福華群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許邦福為華群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群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群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許邦福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邦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5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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