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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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上訴人 尤鈞毅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