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林貴蘭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 律師
陳琮涼 律師被告 朱建菱
李文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2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朱建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695號案判決,原告林貴蘭確因被告朱建菱與被告即共犯李文源(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處罪刑確定)犯罪而受有損害,自得對被告朱建菱、李文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