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全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全字第9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宏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隆銘綠 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