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補字第716號原告 廖敏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竑華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