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6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6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687號原告梅家禮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或當事人不適格,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訴狀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裁決書」日期及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㈡記載當事人
1.以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為原告,並於訴狀簽名或蓋章。
2.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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