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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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37號聲請人 呂麗惠 代理人 蕭越 相對人 洪斟 關係人 呂興順
呂興讚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丙○因失智、譫妄,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經鑑定人即亞東紀念醫院 江惠綾 醫師鑑定心神狀況,鑑定結果為:丙○之診斷為「失智症」,其認知能力衰退,無法自理,日常簡單自我照顧,完全需他人協助,語言能力亦顯著衰退,丙○複雜事務之判斷能力有顯著缺損,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效果之能力有明顯障礙,對財產之重大管理處分或法律訴訟、行政流程、契約(包括醫療契約)、票據簽訂事務等皆須他人代為處理,根據丙○目前認知狀況與腦部受損的特性,判斷可回復性極低,依丙○之功能,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該醫生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確因前開事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相對人之配偶、長子、次子均已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女乙情,有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份屬至親,且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經其他子女及孫子女同意,是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參酌關係人甲○○為相對人之四子,其有意願且經其他家屬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亦有明定。是以聲請人乙○○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前揭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甲○○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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