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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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1月間起至83年3月16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603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567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