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究為「民事支付命令」抑或為「民事本票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