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判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四號提起公訴),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復犯妨害家庭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審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其所犯之妨害家庭罪,其犯罪期間為八十七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止,確係於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緩刑期內,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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