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強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龍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