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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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王子睿
王星媞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鄧冠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王朝震 律師原告 王世英
王吳素雲 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鄧冠玉被告 潘銘芳
林南君 上列被告因損害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狄建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榮志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38 號裁定(108.12.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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