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7號附民原告 蔣明憲 附民被告 劉柏昇 上列被告劉柏昇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范勝閎 部分,另經本院處理,本院刑事庭尚未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