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勝閎具保人楊華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4095號、107年度偵字第16930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華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楊華澂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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