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陳慧玲 被告 王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7日所召開高雄博愛鎮H座大樓107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撤銷上開會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另就訴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前揭會議決議無效或不成立部分,核與先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