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68號

聲請人 何姿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英豪賴珮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2紙。

㈡確認聲請金額為何?

㈢補正相對人賴珮琴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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