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68號
聲請人 何姿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英豪 、 賴珮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2紙。
㈡確認聲請金額為何?
㈢補正相對人賴珮琴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68號
聲請人 何姿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英豪 、 賴珮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2紙。
㈡確認聲請金額為何?
㈢補正相對人賴珮琴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