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聿凱
吳頣診
王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聿凱、吳頣診、王亮勛、邱苡軒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涉及被告4人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