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聿凱

吳頣診

王亮勛

邱苡軒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聿凱、吳頣診、王亮勛、邱苡軒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涉及被告4人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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