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號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46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0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