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萱
號1樓債務人丙○○
樓之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