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297號債權人 李文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崔希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崔希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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