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39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聲請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9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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